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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协议(A C V)
2002-10-30 15:01
  坦桑尼亚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签字国。鉴此,坦桑尼亚必须履行包括海关估价协议(A C V)在内的WTO协议。(A C V)须于2001 年 1 月1 日起执行。 这一协议提供了一个新的海关估价系统,其公正、统一、自然而又符合商业实际。(A C V) 禁止使用随意或虚假的海关估价。

  该协议规定六种海关估价办法。这些办法是有等级的并且必须被按照严格的顺序使用。

  这六种办法如下:
  1、进口货物交易价;
  2、同样货物交易价;
  3、类似货物交易价;
  4、推论价格;
  5、计算价格;
  6、倒推价格。

  交易价格无论何时总是尽可能被使用。其它可选办法只在办法(1)无法适宜的条件下才采用。

  在引用(A C V)的同时,对价值5000美元以下的货物,现行的装船前商检(PRE-SHIPMENT INSPECTION,PSI)和非装船前检查处理办法(NON-PSI)从进口申报表(IMPORT DECLARATION FORM,IDF)到国内检验报告(INTERNALFINDING REPORT,IFR)都将继续保留。这样做是为了覆盖进口到坦桑尼亚的商品全部范围。

  进口者将到指定的商业银行交纳 IDF(进口申报表)和相当于进口商品FOB价格 1.2%的IDF费(进口申报费)。进口者将被开给一个临时的分类和估价报告(PCVR)。由COTECNA 估价的(PCVR)将说明被检货物的特征、分类和价值,它还将包括一个签字盒,允许进口者对COTECHA 所做的估价表示同意或持反对意见。

  如果进口者同意被估定的价格,他将被开给一个最终的分类和估价报告(FCVR)和单程进入单据(S B E)。 在进口者对海关表示反对COTECNA 的估价案例中,他们将被给予“在抗议情况下”对他们的货物清关的权利。进口者将签署并投递(S B E) 到申报信箱,声明他们对COTECNA的估价表示反对,在指定银行海关帐号的预付科目中存入与按COTECNA 的估价所计算出的税费数额相应的款项,并把带有自己估价意见的(S B E)草稿和原来COTECNA 所做(S B E)及(FCVR)一起投递。

  在进口者的(S B E) 中,只有价格能够改动。货物说明、海关编码、海关处理编码都不允许改动。这里强调,当进口者作出他们自己的(S B E) 的时候,必须准确遵循原COTECNA 所作的(S B E)中所列项目顺序和描述。

  在所有情况下,进口者按照 CONTECNA 估定的税费金额,全额存入指定银行海关帐户的预付科目中。这表示准备支付给海关。如何进口者胜诉,海关将退还适当的存款。如果海关驳回申诉,现存的清关过程继续保留,余款不退。在实行海关估价协议(A C V) 之后,现存清关过程继续保留,数据进入海关自动数据处理系统,货物检验,海关放行。

  进口者必须出据“书面报关事实”并附加海关入关单和商业票据给海关。这一文件将使海关对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商业交易有充分的了解。

  进口者必须理解海关将保留对商品估价的最终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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