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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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11-11 21:11 |
注:
一、根据现有资料无法找到《坦桑尼亚劳动管理法》,只有《桑给巴尔1990年(私有企业)雇佣条例》,其内容与《坦桑尼亚劳动管理法》基本一致。
二、本雇佣条例基本内容可作为《坦桑尼亚2002年工资规定及雇佣条例》的补充参考内容。如内容发生冲突,以后者为准。
桑给巴尔1990年(私有企业)雇佣条例*
第一章 序言
第一条 本条例可以作为1990年(私有企业)雇佣条例引用。并从部长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 本条例适用于当地的或外国的私有企业或机构的雇主和雇员。
2. 本条例不影响外国人的就业合同。
第三条 解释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作如下解释:
“局 长”,指劳动局长。
“开业医生”,指经政府批准和业主认可的履行本条例可能需要或要求的任何开业
医生。
“私有企业”,包括雇人从事家务或其他任何工作的私人个人。
第二章 雇用
第四条 向劳动局申请
1. 任何想要雇人的人,均应请求劳动局允准。
2. 本条第一款的申请,应提供细节,例如,要雇用的人数、资格、工种或寻求就业的人数等。
3. 劳动局在确认将要被雇用的工人符合资格要求后,应签发许可证。
第五条 书面合同
1. 每个雇员,无论是另时的或安日计酬的,在某个岗位上连续工作六个月以后,应转为长期的书面合同工。
2. 每个准备长期受雇的雇员在受雇之前应签定书面合同。
第六条 试用期
1. 已经签定了书面合同的雇员,应该接受为期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在满六个月以后,雇主应确认他为长期雇员。
2. 本条例第34条规定的纪律惩罚条款,可以用于试用期的雇员。
3. 处于试用期的雇员,在提前一个月得到通知或得到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被辞退。
4. 在超过六个月试用期以后,雇员不能被辞退,他应被认为是长期雇员。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七条 工作时间
1. 工作时间应按下列规定安排:
A. 星期一至星期六(星期五除外)服务行业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7小时,工业部门不应超过8小时。
B. 在星期五,无论服务行业或工业部门工作时间不应超过4.5小时,即上午7:30至中午12:00。
2. 每周的工作时间,服务行业不应超过39.5小时;工业部门不应超过44.5小时。
3. 雇主可以决定星期五以外每个工作日的上班及下班时间,星期五的工作时间按第1款B的规定安排。
4. 雇主可安排雇员轮班工作,但每班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第一款A规定的时间。
5. 星期日和法定的公共假日不应作为工作日。
6. 尽管有第一款的规定,对于特殊职业,雇主可以根据工作特点,决定认为适合工作要求的雇员上下班时间、轮班和休息时间。
7. 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的每天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天数,不应超过本条例的规定。
8. 下列工作属于特殊职业:
警卫、社会服务如旅馆和医院、海员以及局长宣布的任何其他特殊职业。
第四章 报酬
第八条 享有报酬权利
每个雇员都享有在他同意的每隔一定时间和按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九条 最低工资
支付给雇员的最低工资,应符合劳动局的标准。
第十条 劳动局长应在与JUWATA和桑给巴尔雇主协会磋商以后,批准并发布工资级别。
第十一条 增加工资
1. 每个雇员都享有每年增加工资的权利。
2. 在下列情况下,雇主可以不给雇员增加工资:
A. 雇员被证实不遵守纪律。不遵守纪律是指:雇员有违纪行为,被检举证实。
B. 雇员的工作表现不令人满意。如果不给雇员增加工资,应该通知劳动局长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提高工资级别
雇主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提高雇员的工资级别:
1. 雇员的工作令人满意,可在原工资级别基础上提级。
2. 如果雇主已经提升了雇员的职务。
第五章 加班费
第十三条 加班费
1. 每个雇员如果工作超过正常工作时间,或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加班,他有权获得加班费。
2. 平日加班费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月工资X加班小时(或超过25分钟部分)X3
--------------------------------------
26X7X2
3. 非工作日的加班费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月工资X加班小时X2
--------------------
26X7
第六章 假期
第十四条 年假
每个雇员每年有权享有21个工作日的休假。
第十五条 雇主可推迟年假
如雇主认为必要,可推迟雇员的年假,但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年假期间的外出
雇员在其年假内可以到坦桑尼亚境内外的任何地方去。
第十七条 雇主应付旅行费用
由雇主批准的在坦桑尼亚境内的旅行,其费用应由雇主按以下标准支付:
1. 应支付雇员及其配偶、两个孩子或其赡养者不低于政府船票价的国内往返旅费。
2.
A. MMB1到MMB2级的雇员有权乘三等舱。上述级别的女雇员有权乘二等舱。
B. MMB3到MMB8级的雇员有权乘二等舱。
C. MMB9到MMB19级的雇员有权乘一等舱。
3. 雇主可决定雇员所乘船只种类,但不得低于政府船运标准。
第十八条 年假的开始
到桑给巴尔或奔巴以外的地方度年假的雇员,如果他在离开的前一天还在工作,他的假期应从离开之日算起。
第十九条 年假期间月薪支付
1. 雇主应向度假的雇员继续支付月薪。
2. 若雇员提出申请,雇主可预支雇员月薪。
第二十条 年假的中止
1. 未经雇员同意,不得中止起年假。
2. 如果雇员休年假时被召回并同意继续工作,他有权保留其未休的假日,并在下个年假中或双方同意的其他任何时间休假。
第二十一条 临时有薪休假
1. 如果雇主认为理由充足,雇员可以获得合理天数的临 时有薪假期。
2. 临时有薪休假应从年假中扣除。应扣出在临时有薪假期中已经支付或给予的应在年假中给予的受益。
第二十二条 病假
1. 雇员如果因长期患病不能工作,有权获得病假。
2. 病假应由开业医生或其授权代行其职的人审批。
3. 短期病假不得超过60天,并应是有薪休假。除非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增加期限不被视为短期病假的组成部分。
4. 短期病假不影响正常年假。
第二十三条 短期病假超期时间
由开业医生批准的短期病假期满之后,如果雇主和开业医生认为有必要让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获得短期病假的雇员继续休假,开业医生可再批准不超过60天的带全薪的病假,但这60天应从雇员的年假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长期病假及以医疗为理由的解雇
1. 开业医生可批准依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获短期病假而未痊愈的雇员不超过90天的长期病假。在此期间:
A. 此雇员享有半薪。
B. 上述期限的三分之二应从年薪中扣除。
2. 上述期限期满以后,如果雇员仍未康复,开业医生可以批准不超过90天的不带工资的病假。
3. 不带工资的病假的病假期满后,如果雇员仍未康复,他无权再获得任何续假,开业医生应以医疗为理由批准解雇该雇员。
第二十五条 产假
1. 应给予已生小孩的女雇员有薪产假。
2. 产假为3个月,3年一次。
3. 产假应从分娩的当日算起。
4. 产假不影响年假。
第二十六条 不带工资的假期
在下列下列情况下,雇主可批准并给予任何雇员不带工资的假期:
1. 如果女雇员在上述第二十五条规定的3年间隔期内生小孩。
2. 如果雇员按上述第二十四条规定正在休长期病假。
3. 如果雇员不得不照料生病的配偶、孩子或他赡养的任何其他人,但要有充足的理由说明他不得不这样做。
4. 如果雇员要去陪伴因休假或调动而外出的配偶。
5. 女雇员新丧夫闭门不出。
6. 雇员因参加任何对国家有益的活动,但是此活动是否对国家有益应完全由雇主决定。
7. 因雇主认为需要的任何其他理由。
第二十七条 强制性不带工资的假期
1. 在下列情况下,雇主可给予雇员群体不超过6个月的强制性不带工资的假期:
A. 因缺乏原材料、工厂停产、工厂毁于火灾或其他内在或自然灾害引起的工人超员。
B. 如果因为A款描述的情况或任何其他充足的理由,企业继续维持现有工人人数很可能倒闭。
2. 如果情况需要强制性不带工资的休假,必须由局长批准。
3. 在6个月期满以后,雇主应该决定:
A. 为强制性不带工资的休假的雇员恢复工作。
B. 根据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终止雇用。
第七章 服务的终止
第二十八条 合同终止后的解雇
1. 任何雇员都可以在其服务期限终止之日被解雇。
2. 根据本法第三十条规定,雇主应向雇员支付终止津贴。
第二十九条 终止通知
1. 如果服务合同没有规定终止日期,或者虽规定了终止日期,但雇主想要在终止日期期满之前终止雇用,或服务合同在某个时期以后延期,或雇主根据公众利益想要终止雇用,那么,雇主应在终止日期前两个月通知雇员,或支付雇员两个月工资来代替通知。如果根据公众利益要终止雇用,这种终止应得到局长的书面批准才能成立。
2. 在本条第一款的情况下,雇员如果想要终止其服务,应在终止前两个月通知雇主,或退还雇主两个月的工资代替通知。
第三十条 终止津贴
1. 根据本条例的任何规定被终止雇用的雇员,有权享有根据雇用合同规定的期限计算的退职金和其他终止津贴。雇员因违犯本条例或被非法解雇,无论何种情况都没有恢复工作,他都被认为是适当地解雇,且有权享受所有的解雇津贴和其他应收款。
2. 付给雇员的退职金应为终止雇用时一个半月工资乘以服务年限。
第三十一条 终止津贴的丧失
除非本条例另有明确规定,如果雇员因违犯他的雇用条例或本条例的规定而终止其服务,他将无权享有任何终止津贴。
第八章 暂时停职、解雇和违犯纪律
第三十二条 暂时停职
1. 如果雇员被指称有任何犯罪行为,雇主如果认为必要,可以暂停该雇员在被调查和法庭处理其案件期间的工作。
2. 如果被指认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工作场所,雇主应在暂停其工作之前向警方报告
案情。
3. 雇主应给按照本条例暂时停职的雇员支付六个月的半份工资。本期限到期后,如果还未定案,则劳动局长、工会和雇主协会应联合决定对该雇员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宣判有罪和无罪的处理
1. 如果雇员被宣判有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或三个月以上,雇主可以解雇该
雇员。
2. 如果雇员被宣判有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少于三个月、罚款、缓刑或其他刑罚,雇主应给他恢复工作。如果他无权享有停止工作期间被扣留的这笔钱(半份工资),而且他被判处少于三个月的徒刑,他就无权从判决之日起的半份工资,他服刑的这段时间将被视为停薪
留职。
3. 如果对雇员的指控案被驳回,雇主应给他恢复工作,并支付其停止工作期间被扣留的这笔钱。
4. 如果雇员被审判法庭判为有罪,判刑为三个月或三个月以上,且被雇主解雇,但雇主提出诉讼,要求取消审判法庭的决定,若受理上诉的法庭释放了该雇员或予以减刑,这种刑罚仍然有效,因为它是审判法庭的裁决,应给雇员以适当的处罚或伸冤。
5. 雇员服刑期间应被视为停薪留职。
第三十四条 违犯纪律
1. 应根据本条例所附细则的规定施行违纪处罚。
2. 任何为了维持生计而发生的违纪行为,如果在六个月之内没有其他违纪行为,则应在六个月期满之后不予追究。
第九章 未尽事宜
第三十五条 服装、工作服和劳保服
每个雇主都应给雇员提供其工作期间为了清洁卫生、健康和安全必需的工作服、劳保服和器材,其标准不应低于本条例所附细则的规定,或者,该标准由劳动局长审定。
第三十六条 雇主违约不损害雇员的权利
如果雇主不能使其经营活动或企业达到合法或有效的要求,除非雇员知道、支持、或暗中参与这种违约,雇员获得任何权益的权利,不因雇主的经营活动或企业的这种违约或非法性而受损害;如果目的是为了增加雇员的这种权益,那么该企业和经营活动应视为合法。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的合同条件不受影响
1. 本条例不适用于外国雇员的合同条件。
2. 本条例所说的外国雇员是指:
A. 非坦桑尼亚公民,仅因为这种雇用而居住在坦桑尼亚的雇员。
B. 按照外国人的条件雇用的坦桑尼亚公民。
3. 劳动局长应发布怎样雇用外国人的指导原则。
签署地点: 桑给巴尔
签署日期: 1999年1月4日
Said Bakari Jecha
国务部长
首席部长办公室
附录:
细则一
(A) 违纪行为及处罚(根据第三十四条)
(B) 雇员初犯下列违纪行为可以被解雇:
1. 故意损害机器或在工作场地使用雇主的任何其他财产。
2. 玩忽职守、故意怠工,以致其行为方式可能危害他自己、同事或公共的安全。
3. 无论是否在工作场地企图伤害雇主或其亲属的任何行为。
4. 因为酗酒使自己不能工作。
5. 在雇主不允许吸烟的地方吸烟。
6. 未经雇主允许泄漏雇主任何法定秘密。
7. 既非休假又未通知雇主擅自离开桑给巴尔。
细则二 (根据第三十五条)
1. 应为下列雇员提供工作服:
裁缝、厨师、清洁工-------------------围裙
送信人、看门人、服务员---------------套衫
驾驶员、实验室人员-------------------外衣
2. 应为下列雇员提供连衫裤工作服:
泥瓦工、电工、管道工、锻工、焊工、机械工、设备操作员、压路机驾驶员、拖拉机驾驶员、油漆工、制砖工、打井工、排水道挖掘工、木工主管、船长、牲畜家畜饲养员、屠宰工、销售(鱼、肉、牛奶)人员、制模工、印刷工以及上述范围之内的任何其他技工。
3. 有权享用雨衣的雇员:送信人、看门人。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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