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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工问题
2004-01-08 02:54
  一、劳工政策
  设立“劳工标准”以及规定雇主和雇员关系的立法和准则有: 雇佣法令,工资条令,社会保障法,雇佣安全法令,工人补偿法令,非定居民雇佣条例,健康和安全法令等。
  工人补偿法令规定:雇主有义务为其雇员购买赔偿保险。
  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45个小时,若超过5小时,则须按标准工资的1.5倍支付。
  工作管制:任何人不得雇佣15岁以下工人。
  年假:法律规定雇员每年可有28天休假,并可在坦桑尼亚14个法定公共假日休息。
  病假:雇员有权享有连续三个月的病假,病假之后的三个月,雇主须支付雇员正常工资的一半。6个月连续病假,雇佣关系可以解除。
  产假:享有84天休假,三年一次。
  其他法定权益:雇主应为其雇员提供一些小额优惠补偿,比如:租房津贴、交通津贴等。雇主应当以其雇员名义支付:工资总额6%的技术培训税、基本工资10%的社会保障基金以及根据各地方政府的规定,按工资基数所支付的发展税。
  解雇程序:雇主解除雇员须经多次警告方可解除雇佣关系。
  解雇费:按(年度工资)x0.0005x(服务年限)计算支付。因法律原因被解雇的人员不享有解雇费。
  外籍雇佣:在坦桑尼亚投资中心已申请投资优惠证书的投资者,根据工作需要允许雇佣5名外籍专家。工作效期为2年,到期需重新办理。
  法律规定的各种特殊职业:牙医、医生、会计、审计、工程师、律师、公证员从业之前须依法注册和获取执照,并重点审核从业资格和从业经验。
  人员紧缩程序:公司首先须会晤工会领导,达成一致意见后,须与劳资法庭讨论有关问题。1964年颁布的雇佣安全法案的相关条例规定:工会的职能之一是与雇主商讨解决一切可能的人员冗余问题。对于没有工会组织的企业,法律不做规定,但是可致函邀请地区工会秘书处提供有关人员压缩或冗余的建议。
  社会保障:所有商业企业均须向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会(NSSF)申请注册。拥有坦桑尼亚国籍者均不能免除,外籍雇员如果能证明已经建立其他养老计划,可以免除。支付比例为基本工资的10%。
  坦桑尼亚政府已于今年10月向国会提交一份新的劳工法案。该法案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劳工关系、雇佣权益;二是工会组织。 此次提交国会审议的新劳工法案旨在根据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在适度保护工人利益的基础上,更加侧重投资者和雇主利益的维护,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
  二、工资水平
  坦桑尼亚2002年工资规定:最低基本工资适用于:
  (a)城市政府所在地,地区首府的各类雇员
  (b)农村的工商企业雇员,不包括家政服务人员
  以上人员的标准按照工资规定中的“A”项进行。
  所有不符合“A”项最低工资标准的雇员,工资标准应按“B”项计算。
  A项规定:18岁以上月收入为4.8万先令,15---18岁月收入为3.4万先令;B项规定:18岁以上月收入为3.5万先令,15---18岁月收入为2.5万先令。
  三、劳工技术水平
  坦桑尼亚劳工技术水平较低,但劳工成本较高,从很大程度上影响坦桑尼亚的对外竞争力。为提高经济效益,创造更多就业机会,2001年坦政府财政预算对教育经费上较往年提高了20%。目前坦政府已做出一项长期计划来培训更多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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