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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桑尼亚吸引外资的主要政策
2005-12-22 13:11  文章来源:坦桑尼亚投资中心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由于坦桑发展资金严重短缺,外资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十几年以来,坦桑政府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支持下,执行经济调整计划,推行私有化,致力于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并相应制订和出台了一些促进和保护投资的法规。如1997年坦桑政府出台了新的《坦桑尼亚投资法》。2000年成立了部际委员会,专门研究吸引外资的政策。2002年4月通过出口加工区法案。目前正在制订和修改土地法、劳动法等,以确保投资者及时得到土地,并按照市场经济要求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此外,坦还加入了世界银行外国投资保险组织、多边投资保护组织等组织,对外资的保护做出了承诺。
  坦桑重点吸引投资的最惠领域包括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出口导向型工业、制造业、采矿业、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投资、旅游及相关产业。投资于最惠领域的资本货物免缴进口关税,其中农业项目除建筑物外免征原材料、资本货物进口关税。
  目前,所有企业产品必须交纳20%增值税,部分进口商品以及用于出口的商品和服务免缴增值税。一般商品进口关税为10%、15%和20%。高科技产品,如计算机等进口关税为零。对投资额在3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独资或合资企业,可向坦投资中心申请“投资优惠证书”并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外资企业可享受100%资本返还;2、外国股东所得股息和红利可自由汇出;3、在资本投资回收(即公司利润与资本投资相抵)前,免缴所得税;4、企业可享受五年亏损补偿;5、资本投资回收后所得税为净利润的30%;6、免缴利息预扣税;7、股息预扣税为股息的10%;8、出口加工区免缴股息预扣税;9、每个企业可给予5个外国人工作许可;10、外汇管制较宽松,投资所得允许全额汇出。
  
  2002年4月,坦通过了出口加工区法案,对出口加工区企业实施了进一步的优惠政策:
  1、 除汽车外,所有投入和设备进口免征关税;
  2、 项目实施的前10年,免征股息利息代扣税;
  3、 项目实施的前10年,免征所得税。此后为25%;
  4、 免征印花税;
  5、 免征地方政府对所购货物和服务的各项税收;
  6、 装船前免检,代之以海关工厂检验;
  7、 最高可在当地销售企业产品的20%;
  8、 外资可拥有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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